中国科学院机关控制吸烟管理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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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、中央文明办、全国爱卫办《关于加强无烟党政机关建设的通知》(国卫规划函〔2020〕175号)要求,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学院机关控制吸烟工作,加强无烟机关建设,依据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院机关所有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,争当控烟表率,不在禁烟区域吸烟,不向他人敬烟。
二、院机关室内全面无烟,即无人吸烟、无烟味、无烟头,室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。
三、在院机关办公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,吸烟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范围内吸烟,不得在室内吸烟。
四、会议室、传达室、食堂、楼梯、洗手间等公共室内或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。院机关园区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,禁止张贴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。院机关各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得接受烟草企业资助。
五、干部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者,发现1次给予口头批评,发现2次通报给所在部门;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,机关内公开点名通报批评。
六、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,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职工给予适当形式的表扬。
七、干部职工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,对吸烟者耐心劝阻。来访者在室内吸烟的,被访者有义务阻止。
八、各部门应设立1名控烟监督员,负责本部门控制吸烟工作。
九、办公厅每季度组织对控烟工作巡查或抽查,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,并向各部门通报结果。
十、院机关园区内其他单位亦须遵守本规定,落实本单位控烟责任,并与办公厅签订责任书。
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